- 7月 07 週一 200812:14
97年導遊職前訓練第12期花絮影片
- 7月 04 週五 200823:30
導遊職前訓練結業

在7月4日開放陸客來台前夕
歷經國家考試合格
以及98小時的訓練課程和兩次口試合格
終於在今天(7/2)順利結業完成導遊職前訓練
並且取得華語導遊執照
- 7月 04 週五 200809:08
考導遊費用統計
導遊職前訓練終於順利結業也領取到執照
於是整理一下從我報名考導遊開始
到結訓拿執照過程中所有相關費用
提供給想要考導遊的人參考
1. 考試用書(考用出版社--領隊人員)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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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用書(考用出版社--領隊人員) 640
- 7月 03 週四 200823:24
陸客首發團直航來臺 觀光產業高品質接待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首發團26團662名旅客訂於7月4日陸續抵達桃園國際機場與台北松山機場,其中從北京來的旅客有9團253人、上海旅客4團100人、廈門旅客5團114人、南京旅客3團90人、廣州旅客5團105人;首團旅客係從廣州於上午6時30分搭乘南方航空CZ3097班機8時10分抵達桃園國際機場,當日最後抵達者為下午4時30分搭乘東方航空飛抵松山機場之上海旅客。除觀光客外,另有31人交流考察團及60人之媒體記者團亦將同時抵臺,合計有753人。
為歡迎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邵會長所率之交流考察團及大陸觀光首發團來台,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將於桃園、松山機場辦理迎賓活動,安排舞龍舞獅表演,以營造熱烈歡迎氣氛,並於首晚安排歡迎活動,使其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據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妥善、週全接待首發團旅客,該局業召集所有接待旅行社及導遊人員會商、前往包機降落機場勘察動線、辦理座談會交流接待經驗,並籲請接待旅行社務必作好接待品質,以誠信為本、優質旅遊開啟陸客來台觀光;另該局為落實旅遊品質提升、維持市場商序,前業訂頒「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規範接待團費、住宿、餐食、遊覽車、購物…等與品質相關事項,並藉由事前暸解團費報價、事中抽查監控、事後滿意度調查落實該規定。另為保障旅客購物權益,該局業輔導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立旅行購物保障機制,透過購物標章商店認證,嚴格查核管控貨價及品質,並提供旅客退、換貨及代償理賠之服務。
觀光局復表示,接待旅行社亦業叮囑所有接待員工及導遊人員於導覽貴賓賞遊臺灣優美山光水色之同時,務必遵守該局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規定,以提供來臺旅客高品質之優質旅遊服務為目標;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如違反上開規定者,觀光局將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按季累計記點或停業處分。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係新興旅遊市場,初期陸客來台旅遊需求大多以環島行程為主,行程安排與規劃係由大陸組團社與我方接待社共同商定安排,取決於市場機制,未來將因旅遊需求逐漸轉型為主題式、深度體驗旅遊行程。政府開放8個直航包機機場已提供旅遊業者最佳操作及經營平臺,期盼國內旅遊業者能善用此一資源,發掘、招攬客源、包裝商品、創造賣點,讓遊程結合文化、休閒、藝術、建築、生態、美食、教育、保健、宗教、運動、原住民部落…等產業,透過兩岸旅遊業者包裝成多樣化、多元化及分眾之旅遊套裝產品,共同推動使其蓬勃發展;更期許兩岸觀光業界之密切交流合作提升整體社會經濟力、形塑國家多元活力願景,讓觀光的一小步成為歷史上的一大步。
為歡迎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邵會長所率之交流考察團及大陸觀光首發團來台,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將於桃園、松山機場辦理迎賓活動,安排舞龍舞獅表演,以營造熱烈歡迎氣氛,並於首晚安排歡迎活動,使其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據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妥善、週全接待首發團旅客,該局業召集所有接待旅行社及導遊人員會商、前往包機降落機場勘察動線、辦理座談會交流接待經驗,並籲請接待旅行社務必作好接待品質,以誠信為本、優質旅遊開啟陸客來台觀光;另該局為落實旅遊品質提升、維持市場商序,前業訂頒「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規範接待團費、住宿、餐食、遊覽車、購物…等與品質相關事項,並藉由事前暸解團費報價、事中抽查監控、事後滿意度調查落實該規定。另為保障旅客購物權益,該局業輔導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立旅行購物保障機制,透過購物標章商店認證,嚴格查核管控貨價及品質,並提供旅客退、換貨及代償理賠之服務。
觀光局復表示,接待旅行社亦業叮囑所有接待員工及導遊人員於導覽貴賓賞遊臺灣優美山光水色之同時,務必遵守該局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規定,以提供來臺旅客高品質之優質旅遊服務為目標;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如違反上開規定者,觀光局將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按季累計記點或停業處分。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係新興旅遊市場,初期陸客來台旅遊需求大多以環島行程為主,行程安排與規劃係由大陸組團社與我方接待社共同商定安排,取決於市場機制,未來將因旅遊需求逐漸轉型為主題式、深度體驗旅遊行程。政府開放8個直航包機機場已提供旅遊業者最佳操作及經營平臺,期盼國內旅遊業者能善用此一資源,發掘、招攬客源、包裝商品、創造賣點,讓遊程結合文化、休閒、藝術、建築、生態、美食、教育、保健、宗教、運動、原住民部落…等產業,透過兩岸旅遊業者包裝成多樣化、多元化及分眾之旅遊套裝產品,共同推動使其蓬勃發展;更期許兩岸觀光業界之密切交流合作提升整體社會經濟力、形塑國家多元活力願景,讓觀光的一小步成為歷史上的一大步。
- 7月 02 週三 200800:36
Nikon D700--新全片幅時代的降臨

Nikon 今日(7/1)發表新一代的全片幅數位單眼相機 D700 ,影像感測器為 36.0×23.9 mm尺寸 的 FX 規格,但跟 D3 不同的是,D700 具備了同 D300 的影像感測器防塵機構,也因為定位的關係,D700 具備了機頂閃燈,並且只有一個 CF 記憶卡插槽( D3 有兩個,可以同時寫入 ),視野率降為 95%。
D700 挾其價格上的優勢,以及全片幅、影像純淨的特點,未來,在 DSLR 領域所造成的市場影響將是非常值得關注的!
而今年也預計將成為全片幅數位單眼相機各廠互相廝殺的重要時刻。
- 7月 01 週二 200823:19
觀光局協調25團接待旅行社做好7月4日首發團接待工作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7月4日首發團,依目前收到名單,預計有來自北京、上海、南京、廈門、廣州共25團687人參加。交通部觀光局為妥善規劃接待作業,特於6月30日邀集接待旅行社召開協調會,籲請旅行社務必作好接待品質,以「誠信旅遊、優質旅遊」開啟陸客來台觀光。
觀光局表示,該首發團依市場機制由鳳凰國際、台灣中國、假日、康福、北航、廈航、中國時報及天海等8家旅行社接待。第1班係廣州旅客,預定7月4日上午8時10分抵達桃園國際機場,末班是上海旅客,預計下午16時30分抵達松山機場。該等旅行團接待費用經觀光局初步查核,均符合該局所訂頒「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另觀光局賴局長以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會長名義邀請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海旅會)交流考察乙節,將由海旅會邵會長率相關人員33人於7月4日下午1時抵達桃園國際機場,賴會長將前往接機。
觀光局表示,首發團對兩岸人民交流及迎接大陸來台新興旅遊市場具有重大意義。為擴大國際宣傳效果,當日台旅會除在機場以舞龍舞獅迎賓,並於圓山飯店安排台灣美食及節目表演歡迎邵會長及首發團旅客。
觀光局表示,該首發團依市場機制由鳳凰國際、台灣中國、假日、康福、北航、廈航、中國時報及天海等8家旅行社接待。第1班係廣州旅客,預定7月4日上午8時10分抵達桃園國際機場,末班是上海旅客,預計下午16時30分抵達松山機場。該等旅行團接待費用經觀光局初步查核,均符合該局所訂頒「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另觀光局賴局長以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會長名義邀請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海旅會)交流考察乙節,將由海旅會邵會長率相關人員33人於7月4日下午1時抵達桃園國際機場,賴會長將前往接機。
觀光局表示,首發團對兩岸人民交流及迎接大陸來台新興旅遊市場具有重大意義。為擴大國際宣傳效果,當日台旅會除在機場以舞龍舞獅迎賓,並於圓山飯店安排台灣美食及節目表演歡迎邵會長及首發團旅客。
- 7月 01 週二 200815:22
Nikon SB-900 新閃燈

Nikon 今日(7/1)隨同 D700 新機,亦發表了 SB-900 新閃燈,這是自從 2003 年 Nikon 發售 SB-800 以來,高階的閃燈力作,GN 值( guide number ) 為 34(ISO100·m)、48(ISO200·m) ,支援 i-TTL 及進階的無線多燈遙控。SB-900 新閃燈也考量了 FX/DX 的自動偵測及照明情況調整,支援多階變焦調整光量,涵蓋了 17-200mm 焦長範圍。
SB-900 新閃燈提出了三種照明配光型式,將 Nikon 閃燈體系的照明應用又往前推進一步,標準配光、中央重點配光、均質配光三種照明配光型式可以適合各種不同的環境,予以適當的閃光照明。
此外,SB-900 有改進的電子迴路,回電更快,使用四個AA電池時,幾乎等於前機 SB-800 使用 5 個 AA 電池時的回電時間。
在外觀及操作介面上亦有所精進,改善的 GUI 介面,以及較大型的 LCD,預計可以使操作更為順暢。
Nikon 預計在 7 月 25 開始發售SB-900 新閃燈,官方訂價為 6萬8,250圓日幣。
SB-900 新閃燈特點-
‧ GN值(guide number) 為34(ISO100·m),48(ISO200·m)
‧ 支援i-TTL
‧ 自動偵測 FX、DX 型式相機,自動選擇涵蓋範圍
‧ 可經由Nikon D3及D700更新韌體
‧ 支援多階變焦,涵蓋17-200mm焦長範圍(前機SB-800只有涵蓋24-105mm)
‧ 三種照明配光型式 (標準配光、中央重點配光、均質配光) 以適合各種不同的環境
‧ 改善的電子迴路,回電更快,使用4個AA電池時,幾乎等於前機SB-800使用5個AA電池時的回電時間
‧ 新的A-輔助照明燈,涵蓋了20-105 mm焦長範圍,並且可以相容最新的Multi-CAM3500 FX/DX AF感測
‧ 自動偵測彩色濾色片
‧ 改善的GUI介面,以及較大型的LCD
‧ 進階的無線搖控功能,最多可以有三個群組
‧ 實體尺寸約78×118.5×146mm
‧ 重量約415g(不含電池)
- 6月 27 週五 200815:09
人民幣6/30起 可兌換2萬元
行政院會26日通過,開放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30日央行開始受理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申辦兌換業務。下星期五,7月4日直航,中國觀光客帶人民幣就可以來台灣,而每次換,不可以超過2萬塊人民幣。7月4日開放兩岸直航,中國客最愛景點、故宮,禮品部準備好了,可以用人民幣買紀念品,但只能收,不能換,要換錢的話,得多走幾步,到禮品部旁邊的郵局,因此故宮郵局30日就可以到央行申辦兌換業務。
而目前的辦法是,金融機構可做雙向買賣,每人每次兌換不得超過2萬,而希望便利的人民幣兌換,也能刺激陸客消費,為台灣帶進更多錢潮。
而目前的辦法是,金融機構可做雙向買賣,每人每次兌換不得超過2萬,而希望便利的人民幣兌換,也能刺激陸客消費,為台灣帶進更多錢潮。
- 6月 23 週一 200813:28
「旅遊安全資訊」測驗題庫
Q1: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幾級?製品包括那些?
Ans: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相關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Q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罰則?
Ans:第一級毒品罰則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千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罰則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七百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五年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Q3: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作法?
Ans: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
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
,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
Q4:人口販運的定義?
Ans:「人口販運」,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
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
、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Q5:人口販運防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Ans:包括「保護」、「預防」及「起訴」等3個面向,當前政府推動本工作,應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權為
重,並輔以強化預防、查緝。
Q6:如何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
Ans:(一)加強國民對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瞭解。
(二)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識。
(三)提升面談人員發覺潛在人口販運案件之能力。
(四)檢討現行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
(五)加強國際合作。
(六)協助非政府組織進行國際交流。
Q7: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宣導內容?
Ans: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宣導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治事項。
Q8: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罰則?
Ans: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與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
例處罰。
Q9: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性交易物件的罰則如何?
Ans:一、散布、方送或販賣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
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Q10:何謂「性騷擾」?
Ans: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
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
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Q11:請說明如何做到「性別歧視之禁止」?
Ans:一、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
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三、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四、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
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Q12:請說明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推動情形?
Ans:一、在拒菸團體與政府衛生部門歷經多年的努力,而完成菸害防制立法的工作,同時也突顯出推行
菸害防制之困難,在經費與人力的不足的情形下,於1998年,提出加徵「菸品健康捐」、提撥
部分菸稅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以達「以價制量」之目的,惟隨即引發國外將施以貿易制裁及
不利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傳聞,使得立法部門及政府被感壓力。
二、經過董氏、消基會、新環境、華岡法學基金會等173個民間團體的連署及奔走,以及1999年5月
31日世界禁菸日前夕,美國在台協會(AIT)公開澄清,支持以健康理由之非歧視性加稅,而立法
院中部分黨派的立委支持,台灣遂於2000年3月24日通過立法,開徵「菸品健康捐」,期能達
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三、其後,台灣又分別於2006年1月18日、2006年2月16日修正「菸酒稅法」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分配及運作辦法」,並同時自2006年2月16日開始施行,提高菸品稅額(健康福利捐),及修正
其分配方式。
Q13:請說明在菸害防制工作上政府提出七項工作重點為何?
Ans:1.推動政策及法令修正。
2.全方位菸害防制宣導。
3.全面推動菸害預防教育。
4.建立戒菸服務網路。
5.建立研究監測系統。
6.積極參與國際衛生工作。
7.協調地方政府辦理菸害防制工作。
Q14:請說明菸品、吸菸、菸品容器、菸品廣告、菸品贊助的定義?
Ans: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 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Q15:請說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Ans: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
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煙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館、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
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
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Ans: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相關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Q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罰則?
Ans:第一級毒品罰則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千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罰則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七百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五年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Q3: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作法?
Ans: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
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
,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
Q4:人口販運的定義?
Ans:「人口販運」,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
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
、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Q5:人口販運防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Ans:包括「保護」、「預防」及「起訴」等3個面向,當前政府推動本工作,應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權為
重,並輔以強化預防、查緝。
Q6:如何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
Ans:(一)加強國民對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瞭解。
(二)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識。
(三)提升面談人員發覺潛在人口販運案件之能力。
(四)檢討現行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
(五)加強國際合作。
(六)協助非政府組織進行國際交流。
Q7: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宣導內容?
Ans: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宣導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治事項。
Q8: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罰則?
Ans: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與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
例處罰。
Q9: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性交易物件的罰則如何?
Ans:一、散布、方送或販賣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
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Q10:何謂「性騷擾」?
Ans: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
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
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Q11:請說明如何做到「性別歧視之禁止」?
Ans:一、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
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三、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四、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
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Q12:請說明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推動情形?
Ans:一、在拒菸團體與政府衛生部門歷經多年的努力,而完成菸害防制立法的工作,同時也突顯出推行
菸害防制之困難,在經費與人力的不足的情形下,於1998年,提出加徵「菸品健康捐」、提撥
部分菸稅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以達「以價制量」之目的,惟隨即引發國外將施以貿易制裁及
不利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傳聞,使得立法部門及政府被感壓力。
二、經過董氏、消基會、新環境、華岡法學基金會等173個民間團體的連署及奔走,以及1999年5月
31日世界禁菸日前夕,美國在台協會(AIT)公開澄清,支持以健康理由之非歧視性加稅,而立法
院中部分黨派的立委支持,台灣遂於2000年3月24日通過立法,開徵「菸品健康捐」,期能達
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三、其後,台灣又分別於2006年1月18日、2006年2月16日修正「菸酒稅法」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分配及運作辦法」,並同時自2006年2月16日開始施行,提高菸品稅額(健康福利捐),及修正
其分配方式。
Q13:請說明在菸害防制工作上政府提出七項工作重點為何?
Ans:1.推動政策及法令修正。
2.全方位菸害防制宣導。
3.全面推動菸害預防教育。
4.建立戒菸服務網路。
5.建立研究監測系統。
6.積極參與國際衛生工作。
7.協調地方政府辦理菸害防制工作。
Q14:請說明菸品、吸菸、菸品容器、菸品廣告、菸品贊助的定義?
Ans: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 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Q15:請說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Ans: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
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煙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館、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
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
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