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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一、應考資格(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及格標準: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60分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成績滿60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2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5%,第2試口試成績占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2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三、應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4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8種,由應考人任選1種應試)。
第2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3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貳、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
一、應考資格(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及格標準: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第1項、第2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4捨5入法進入第2位數。
三、應試科目: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4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5種,由應考人任選1種應試)。
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3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一、應考資格(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及格標準: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60分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成績滿60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2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5%,第2試口試成績占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2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三、應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4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8種,由應考人任選1種應試)。
第2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3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貳、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
一、應考資格(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及格標準: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第1項、第2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4捨5入法進入第2位數。
三、應試科目: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4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5種,由應考人任選1種應試)。
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3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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