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幾級?製品包括那些?
Ans: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相關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Q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罰則?
Ans:第一級毒品罰則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千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罰則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七百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五年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Q3: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作法?
Ans: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
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
,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
Q4:人口販運的定義?
Ans:「人口販運」,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
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
、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Q5:人口販運防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Ans:包括「保護」、「預防」及「起訴」等3個面向,當前政府推動本工作,應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權為
重,並輔以強化預防、查緝。
Q6:如何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
Ans:(一)加強國民對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瞭解。
(二)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識。
(三)提升面談人員發覺潛在人口販運案件之能力。
(四)檢討現行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
(五)加強國際合作。
(六)協助非政府組織進行國際交流。
Q7: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宣導內容?
Ans: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宣導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治事項。
Q8: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罰則?
Ans: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與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
例處罰。
Q9: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性交易物件的罰則如何?
Ans:一、散布、方送或販賣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
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Q10:何謂「性騷擾」?
Ans: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
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
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Q11:請說明如何做到「性別歧視之禁止」?
Ans:一、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
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三、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四、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
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Q12:請說明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推動情形?
Ans:一、在拒菸團體與政府衛生部門歷經多年的努力,而完成菸害防制立法的工作,同時也突顯出推行
菸害防制之困難,在經費與人力的不足的情形下,於1998年,提出加徵「菸品健康捐」、提撥
部分菸稅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以達「以價制量」之目的,惟隨即引發國外將施以貿易制裁及
不利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傳聞,使得立法部門及政府被感壓力。
二、經過董氏、消基會、新環境、華岡法學基金會等173個民間團體的連署及奔走,以及1999年5月
31日世界禁菸日前夕,美國在台協會(AIT)公開澄清,支持以健康理由之非歧視性加稅,而立法
院中部分黨派的立委支持,台灣遂於2000年3月24日通過立法,開徵「菸品健康捐」,期能達
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三、其後,台灣又分別於2006年1月18日、2006年2月16日修正「菸酒稅法」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分配及運作辦法」,並同時自2006年2月16日開始施行,提高菸品稅額(健康福利捐),及修正
其分配方式。
Q13:請說明在菸害防制工作上政府提出七項工作重點為何?
Ans:1.推動政策及法令修正。
2.全方位菸害防制宣導。
3.全面推動菸害預防教育。
4.建立戒菸服務網路。
5.建立研究監測系統。
6.積極參與國際衛生工作。
7.協調地方政府辦理菸害防制工作。
Q14:請說明菸品、吸菸、菸品容器、菸品廣告、菸品贊助的定義?
Ans: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 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
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Q15:請說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Ans: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
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煙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館、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
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
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 Jun 23 Mon 2008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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